长护险政策迎来首次调整 新增14个试点城市
2021年08月19日
“第二批增加了14个试点城市,加上第一批的15个试点城市,全国范围内仅西藏、青海、宁夏、海南四个地区未有试点,下一步全国每个省份都将拥有长护险试点。”
时隔四年,长护险政策迎来首次调整!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这离5月初医保局下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过去4个月。
有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相比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下发的《意见》并没有太大变化,只有个别文字表述上的差别。
而相比2016年6月首次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80号文”),《意见》在试点范围、保障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调整。
“第二批增加了14个试点城市,加上第一批的15个试点城市,全国范围内仅西藏、青海、宁夏、海南四个地区未有试点,下一步全国每个省份都将拥有长护险试点。”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应对人口老龄化
毋庸置疑,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要求全面建立制度、推开试点的呼声很高。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医保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拟在更大范围检验试点成果,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新增14个试点城市
根据《意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里新增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等14个试点城市和地区。
《意见》同时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医保局有关负责人称,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管理链条、管理环节、保障内容上都有自身的独特性,保障功能通过现有社会保险制度拓展无法实现。
《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从促进制度长远可持续考虑,《意见》明确了扩大试点的6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二是坚持独立运行,推进制度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三是坚持保障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四是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五是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完善多元筹资机制
《意见》明确了资金筹集政策。要求完善多元筹资机制,均衡各方责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渠道,并提出3方面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筹资水平。综合本地区群众护理服务需求和护理服务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
二是建立责任均衡的独立筹资渠道。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是对困难人群参保缴费作出安排。鼓励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帮助困难群体进入保障网。
细化待遇保障政策
《意见》同时明确了待遇支付程序、范围、水平,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细化4方面政策:
一是待遇享受上,明确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申请并通过失能评估认定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是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三是支付政策上,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四是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上,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制度间的资源、功能、服务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意见》还对基金、服务、经办等三方面管理服务工作作出要求,明确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效率。
成效与问题并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介绍,自2016年6月以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取得了长足进展和可喜成就,受到社会的广泛赞扬,被称之为一个德政,地方比较积极,虽然“80号文”拟定的试点城市是15个,但“自愿”加入试点的城市已达四五十个,并还有扩大的趋势。
截至2019年6月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42.6万,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但在实际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们也确实遇到了很多难题待突破。”某保险公司长护险项目相关负责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
上述有关负责人列举了三大难题:
一是目前各地长护险政策不一致,正所谓“一城一策”,政府推进进度也步调不一,这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作为老龄化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探索,长护险制度的普及度仍然不高,老百姓对于长护险的认知还不够充分,这对保险公司在项目对接和服务管理上都增加了难度。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的环节比较多,各地对于相关人力的要求都较高,委托经办的管理成本也随之越来越高。
对此,个别承办长护险的保险公司正在加强科技赋能、试点城市阶段分析、失能人群特征画像、智能审核规则研发等。